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水军、黄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49-2号
申请人肖水军,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申请人黄东海,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魏纪刚,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三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
申请人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与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豫1728民初49-1号民事裁定,冻结遂平县财政局向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建设遂平县常庄乡常庄中学食堂餐厅的工程款、工人工资款合计284000元。2020年6月11日,申请人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遂平县财政局向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建设遂平县常庄乡常庄中学食堂餐厅的工程款等(284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遂平县财政局向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建设遂平县常庄乡常庄中学食堂餐厅的工程款等合计284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蜀豫
人民陪审员  李封东
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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