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水军、黄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49-1号
申请人肖水军,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申请人黄东海,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魏纪刚,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三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
申请人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与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遂平县财政局向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建设遂平县常庄乡常庄中学食堂餐厅的工程款、工人工资款合计284000元,申请人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上述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遂平县财政局向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建设遂平县常庄乡常庄中学食堂餐厅的工程款、工人工资款合计28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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