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水军、黄东海等与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49号
原告肖水军,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黄东海,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魏纪刚,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
原告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与被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肖水军、黄东海、魏纪刚负担。
审 判 长  崔蜀豫
人民陪审员  李封东
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