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358厂右侧华辰公司楼**。
负责人:王庆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学成,男,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该公司经理。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与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2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限被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违约金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履约保证金25万元。因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公司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326.63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
三、通过委托遂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名下不动产情况,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在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有债权,我院到恒源现代城进行了调查,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表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并没有债权。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也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异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561655.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