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62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市乡***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敏,村主任。
第三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建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