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执恢281号之八
申请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8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欠原告借款8470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前向原告结清利息,利息至2015年2月19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借款及利息)(被告已付的20000元冲抵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2元,减半收取6876元,原告***自愿负担。因被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9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经于2021年9月23予以冻结。
2、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
3、通过车辆信息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住房公积金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000000元。本案债权欠款811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728执恢2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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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沈会
审判员  李蔚
审判员  袁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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