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驻仲调字第79号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6697453元。二、仲裁费69110元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仲裁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情况是:1、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平县××村镇银行的一个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冻结,本案进行了轮候冻结;其他几个账户金额为0元,本案进行了冻结。2、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
二、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豫1728执恢2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遂平县金山小学债权本金265万元及利息等。该裁定书送达给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限遂平县金山小学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金240.4253万元及利息等。对遂平县金山小学的实际经营人进行了2次询问。
三、到遂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无登记信息。
四、已将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是一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是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如申请人要求续冻结、续查封扣押,应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本院将不予续冻结、续查封扣押。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李 蔚
审判员  袁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