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阳、汤阴县顾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23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集贤路南1巷6弄4号。
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顾阳,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部东里楼13楼2门302室。
被执行人:汤阴县顾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候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继国,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姬志红与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阳、汤阴县顾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