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845号
原告:驻马店市百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北段东侧营住楼门面南起1、2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尚宏伟。
被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驻马店市百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洪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驻马店市百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百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百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