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民终3426号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是否能够直接按照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认定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应进一步查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应当扣除的款项是否真实存在且应当予以扣除,应当进一步查明;本案是否需要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及其他问题进行鉴定,应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事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2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为民审判员彭莉审判员李泉钦
法官助理张立永书记员张皓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