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137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骏化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骏化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骏化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骏化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省骏化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方
书记员 吴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