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骏化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1372号
申请人河南省骏化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骏化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2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及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22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行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方
书记员  吴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