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财保5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风光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910348Q。
法定代表人:尚宏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39049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28322.8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14428322.89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编号:2048424117002200003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28322.8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黄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