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1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