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泌阳县医药总公司、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6执恢151号
执行申请人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泌阳县医药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行政路西96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峰,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沿溪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方忠山,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对(2018)豫1726执1568号的执行程序,在执行申请人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泌阳县医药总公司、**、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请求我院审查准许,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终结(2020)豫1726执恢1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常文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