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1350号
原告***,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沿溪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