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2904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对原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726民初290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726民初2904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22元,减半收取计11361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72元,减半收取计11386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