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859号
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八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0917445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沿溪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408534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示范区。
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