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遂平**建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859号 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八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0917445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沿溪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408534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示范区。 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新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