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9365号
原告: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87074T。
法定代表人:付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