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170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87074T。
法定代表人付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4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