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思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建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129号
原告:河南恒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23号中科大厦9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波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鹤壁建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珠江路西段龙门大厦B座1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乐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欧石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云湾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920室。
法定代表人:付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恒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建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欧石尚石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恒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河南恒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