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690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昆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营业场所: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周口大道与庆丰东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昌建MOCO新世界商务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5499025R。
负责人:周朝阳,系该行行长。
第三人: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87074T。
原告**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第三人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