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690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昆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营业场所: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周口大道与庆丰东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昌建MOCO新世界商务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5499025R。
负责人:周朝阳,系该行行长。
第三人: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87074T。
原告**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第三人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