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0926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920室。
法定代表人:付咏。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