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7744号
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南子午路4小区**。
法定代表人:魏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城区14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 剑
人民陪审员 骆小梅
人民陪审员 孙爱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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