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兵9001民初3169号
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南子午路4小区**。
法定代表人:魏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城区43小区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与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测绘费用106380元、逾期付款利息8211.20元(106380元×4.75%÷12个月×19.50个月);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被告组织若干单位召开关于确定***生态水系统东线、中线勘界单位商务洽谈会,并形成纪要。会议经过两轮报价和会议评议,确定由原告为勘界单位。随后,原告开始测绘工作。测绘工作结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测绘报告。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测绘款,直到2018年11月29日才在《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报告接收单》上签字。2019年3月20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一份《测绘合同》让原告签字盖章。原告盖章后,被告仍未支付测绘费。原告索要测绘费无果,故诉至法院。
***投资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公益性的工程,该工程由政府投资,被告代建、主管具体事宜,工程款应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支付。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对原告主张的测绘费数额无异议,被告愿意支付测绘费,不同意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支付原告测绘费10638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及案件诉讼费。因原、被告对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请求法院对测绘费的给付时间作出裁决。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陈述的事实,并对欠原告测绘费的数额不持异议,原告所述事实及被告应支付的测绘费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达成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费、原告放弃利息损失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测绘费的时间,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测绘费106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彦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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