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兵9001民初3169号

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南子午路4小区**。

法定代表人:魏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城区43小区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与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测绘费用106380元、逾期付款利息8211.20元(106380元×4.75%÷12个月×19.50个月);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被告组织若干单位召开关于确定***生态水系统东线、中线勘界单位商务洽谈会,并形成纪要。会议经过两轮报价和会议评议,确定由原告为勘界单位。随后,原告开始测绘工作。测绘工作结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测绘报告。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测绘款,直到2018年11月29日才在《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报告接收单》上签字。2019年3月20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一份《测绘合同》让原告签字盖章。原告盖章后,被告仍未支付测绘费。原告索要测绘费无果,故诉至法院。

***投资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公益性的工程,该工程由政府投资,被告代建、主管具体事宜,工程款应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支付。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对原告主张的测绘费数额无异议,被告愿意支付测绘费,不同意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支付原告测绘费10638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及案件诉讼费。因原、被告对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请求法院对测绘费的给付时间作出裁决。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陈述的事实,并对欠原告测绘费的数额不持异议,原告所述事实及被告应支付的测绘费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达成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费、原告放弃利息损失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测绘费的时间,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测绘费106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彦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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