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701民初1155号
原告:奎屯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熙泰园-**大道92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316861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精河路北侧镜湖一号A区4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3133046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南子午路4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344770518。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被告: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9号(凤凰科技大厦一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83997594。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被告:新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华誉怡景苑办公商业综合楼12楼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606035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奎屯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奎屯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缴纳13,401元),由原告奎屯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3,376元退还原告奎屯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