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5374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勇,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010516984。
法定代表人:薄宝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海燕,河北京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庭瑞苑永城楼负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35584B。
法定代表人:张进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若琳,贵州晗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显俊
书 记 员  余梦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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