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2执恢23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兴源道**。
法定代表人:李宝兴。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00元,本院已执行。
本院认为,(2015)遵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遵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