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延,分公司经理。
住所地:遵化市。
第三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010516984。
法定代表人:李宝兴,公司经理。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因被撤销而被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申请人***申请追加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作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注销登记,申请人申请追加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2015)遵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兆军
审判员 马福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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