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1688号
原告:***,女,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旺,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海,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人员)
原告:***,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张爱平,女,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尹庆朝,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甘东存,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武彦勇,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李铜锵,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李守锵,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李留振,男,199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王瑞霞,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陈玉清,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袁刚臣,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孟改平,女,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常俊标,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袁运波,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黄庆甫,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王效爱,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王云功,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以上十八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岚,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010516984。
法定代表人:李宝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张爱平、尹庆朝、甘东存、武彦勇、李铜锵、李守锵、李留振、王瑞霞、陈玉清、袁刚臣、***、孟改平、常俊标、袁运波、黄庆甫、王效爱、王云功与被告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经法庭调查发现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并于2019年9月5日通知各原告按劳务合同补交案件受理费。各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爱平、尹庆朝、甘东存、武彦勇、李铜锵、李守锵、李留振、王瑞霞、陈玉清、袁刚臣、***、孟改平、常俊标、袁运波、黄庆甫、王效爱、王云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树芬
人民陪审员  屈大庆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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