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1521号
原告:北京中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鑫隅四街2号楼3幢1层01—07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215号。
原告北京中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芦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