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鹤壁世通绿能石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603民初1049号
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东北路**扬子科创总部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任在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雷,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鹤壁世通绿能石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现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海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义市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梧桐镇南姚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于红向,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山,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鹤壁市宝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市政府第一综合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侯玉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荣,河南联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卫辉市工农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鸿,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岩土公司)、被告鹤壁世通绿能石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绿能公司)、孝义市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义鹏飞公司)、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发能源公司)、鹤壁市宝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资产公司)、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北化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雷、李琰、被告世通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庆、被告孝义鹏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明、王顺心、宝发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山、宝山资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荣、豫北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江振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世通绿能石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909038.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90903.83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5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22418134.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以24161767.1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4909038.3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74元,由被告鹤壁世通绿能石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萧国良
审 判 员  王淑静
人民陪审员  王靖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