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12374号
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东北路5号扬子科创总部基地4号楼。
法定代表人褚世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姿,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大塍村。
法定代表人金亚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腾,男,1987年2月5日出生,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化学工业岩土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6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于萍参与诉讼,并通知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鑫泰岩土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姿、杨静,第三人江苏鑫泰岩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化学工业岩土公司就江苏鑫泰岩土公司拥有的第201210096771.6号、名称为“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用接头”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该决定认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接头应用于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而证据1中接头应用于连接高压液体管道,(2)本专利的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圆台的搭接体形状,且各个圆台的上端面均朝向接头的接口方向,其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而证据1的管体只在其两端部位呈圆台状;本专利是在连接管段的圆台外表面上设置有倒齿,而证据1是在管体的外表面上设有呈锯齿状的止退槽。
证据1公开的管接头是通过将管体的两端部位设置呈圆台状,在管体的外表面设置呈锯齿状的止退槽,以解决密封性能不好,连接不牢固的技术问题。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接头,其技术构思是通过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圆台的搭接体形状,圆台外表面上另设置有倒齿,解决接头与管体连接不紧固,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尽管证据1和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类似,但是其技术构思、采用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解决接头与管体连接不紧固、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
证据3中公开的软管连接接头,采用软管接口端上设有防滑凸齿与锁紧螺母锥面相匹配,使得软管与防滑凸齿连接牢固、密封性好。因此,证据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通过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圆台的搭接体形状,圆台外表面上另置有倒齿,解决接头与管体连接不紧固,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的软管连接装置是通过在接头的外壁面设有倒齿,使得倒齿和外环的倒齿22咬合,并卡接在软管的内凹的环线上,有效防止软管从接头处滑脱。证据4中的倒齿22与本专利的倒齿在设置位置、功能、作用上均不相同。因此,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通过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圆台的搭接体形状,圆台外表面上另置有倒齿,解决接头与管体连接不紧固,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证据1、证据3及证据4均未公开技术特征“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圆台的搭接体形状,各个圆台的上端面均朝向接头的接口方向;所述圆台,其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圆台外表面上另置有倒齿”,在证据1、证据3、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理由和动机将证据1中“管体的外表面设有呈锯齿状止退槽实现连接牢固”改造为“通过圆台的搭接体形状以及圆台外表面上另置有倒齿实现连接牢固”。且化学工业岩土公司也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技术手段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证据3及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化学工业岩土公司在主张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时,还用到了证据5和证据2,在主张权利要求4、5不具有创造性时,还用到了证据2和证据6,而证据2、5、6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据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发明专利权有效。
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接头应用于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表明本专利提供的是一种用于常温常压条件下输送水和空气的管道接头,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其解决的是接头与真空管道连接不牢、容易脱落的问题。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密封性能好、连接牢固的塑料管接头,用于液体输送。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证据1中的塑料管接头作为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的接头。技术特征“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圆台的搭接体形状,各个圆台的上端面均朝向接头的接口方向”已为证据1所公开。技术特征“所述圆台,其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的作用是使真空管顺利插入,技术特征“圆台外表面上另置有倒齿”的作用是确保真空管连接不易脱落,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已分别为证据3和证据4所公开。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证据3、证据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已为证据2、4、5、6所公开,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江苏鑫泰岩土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210096771.6号,名称为“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用接头”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4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专利权人为江苏鑫泰岩土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用接头,包括连接管段,其特征在于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圆台的搭接体形状,各个圆台的上端面均朝向接头的接口方向;所述圆台,其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圆台外表面上另置有倒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用接头,其特征在于各个圆台上倒齿间隔设置有2-8个。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用接头,其特征在于接头设计为二通或三通或四通或单手板或双手板形式。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用接头,其特征在于单手板由连接管段和中空箱体组成,中空箱体的上端面上置有连通的连接管段。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用接头,其特征在于双手板由二端的连接管段、中间的直管以及与中间直管垂直连通的两中空箱体组成。”
针对本专利,化学工业岩土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66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耐压塑料管接头,可用于连接高压液体管道,并具体公开了:工程塑料管作管体(1),管体(1)的两端部位呈圆台状,管体(1)的外表面设有止退槽(2),止退槽(2)呈锯齿状,在本实施例中,止退槽(2)的数量为每端3个。两端设有止退槽,塑料管道从两端套入后,密封性能好,连接牢固,接头部位耐压程度高,装拆方便。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391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3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288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3公开了一种软管的连接接头,并具体公开了:如图1、图2、图3所示,接头1左端设有软管接口端5,中间设有与锁紧螺母2相匹配的螺纹7,右端设有硬管接口端11。软管接口端5上设有防滑凸齿6,硬管接口端11内设螺纹12,外表设紧固六方9。锁紧螺母一端外设紧固六方8,内设螺纹4,另一端内设与防滑凸齿6锥角度相匹配的锥面13。由于锥面13与防滑凸齿6的锥角度相匹配,随着锁紧螺母2的拧紧,软管10与锥面13接触,防滑凸齿6使软管10凹陷,使软管10与防滑凸齿6有良好的密封,而且连接牢固。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474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证据4公开了一种软管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图1、图2和图3,软管连接装置,包括圆柱形的接头1、外环2和固套4。固套4内置于接头1以支撑接头1,当外环2套接在接头1上对接头1产生径向的压力时,可防止接头1发生径向变形。接头1的外壁面依次设有限位挡板11、凹槽12和齿尖朝向凹槽12一侧的两个倒齿13。使用时,先将外环1套接在软管3上,再将软管3套接在接头1上,然后通过外部机械的作用力,将外环2向接头1方向推移,外环2在外部作用力下发生径向膨胀变形,挤压并越过接头1的倒齿13,直至外环2的凸起21落入接头1的凹槽12之中,与此同时,接头1的倒齿13和外环2的倒齿22咬合,并卡接在软管3的内凹的环线上,有效防止软管3从接头1处滑脱。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62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666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被诉决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系公知常识,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7:《水电工实用手册》(ISBN978-7-122-12564-4),潘旺林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年2月版。
证据8:中国轻工行业标准QB/T1334-1998水嘴通用技术条件。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采用的方法为“三步法”,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该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及其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确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特征,是认定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区别特征来源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之间的比较。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般应当以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用接头,该接头包括连接管段,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圆台的搭接体形状,各个圆台的上端面均朝向接头的接口方向,且其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同时,圆台外表面上设置有倒齿。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用于连接高压液体管道的耐压塑料管接头,该接头包括管体,管体的两端部位呈圆台状,且外表面设有止退槽,止退槽呈锯齿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所谓“圆台”即用一个平行于圆锥底面的平面去截圆锥,所得到的底面与截面之间的部分。而结合证据1的附图可见,证据1所公开的管体系两端部位呈圆台状,且外表面设有锯齿状的止退槽,该结构明显不同于本专利中的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为若干个圆台搭接,圆台上端面均朝向接头的接口方向,其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1)本专利的接头应用于软基处理工程中真空预压设备,而证据1中接头应用于连接高压液体管道,(2)本专利的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成若干个圆台的搭接体形状,且各个圆台的上端面均朝向接头的接口方向,其大小从里到接口方向呈递减状,而证据1的管体只在其两端部位呈圆台状;本专利是在连接管段的圆台外表面上设置有倒齿,而证据1是在管体的外表面上设有呈锯齿状的止退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应当以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相应的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解决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为标准。而在认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过程中,应当以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起点,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相应的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相应的改进以获得该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可能性。
本案中,基于如上所述的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实现接头与真空管或其他真空预压设备间的紧固连接、不易脱落。虽然证据1同样系为了解决高压液体输送管道接头密封性不好、连接不牢固的技术问题,但其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将管体两端部位设置为圆台状,并在管体的外表面设置锯齿状的止退槽;而本专利采取的技术手段则是将连接管段的外表面设置为若干个上端面朝向接口方向且大小递减的圆台搭接,并在圆台外表面上设置倒齿,且上述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系相互关联、共同作用的,不应将其割裂开来。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3公开的软管连接接头系通过在软管接口端上设置防滑凸齿与锁紧螺母的锥面相匹配,使得软管与防滑凸齿牢固连接的。证据4公开的软管连接装置是通过在接头的外壁面设置倒齿,使得该倒齿与外环的倒齿相互咬合,并卡接在软管的内凹的环线上,从而防止软管从接头处滑脱的,且证据4中呈环状的“倒齿”亦不同于本专利中呈点状的“倒齿”。即证据3、证据4均未公开采用若干个上端面朝向接口方向且大小递减的圆台搭接,并在圆台外表面上设置倒齿,以实现接头与管段紧固连接的技术方案。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7、证据8仅以图示方式标示出了一种接管水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7、证据8的记载,无法直接地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公开了采用若干个上端面朝向接口方向且大小递减的圆台搭接,并在圆台外表面上设置倒齿,以实现接头与管段紧固连接的技术方案。故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采用若干个上端面朝向接口方向且大小递减的圆台搭接,并在圆台外表面上设置倒齿,以实现接头与管段紧固连接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证据1公开的耐压塑料管接头进行相应的改进,并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原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院已经确认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的基础上,被诉决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亦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亦无不妥,本院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宇航
人民陪审员  崔洪霞
人民陪审员  庄静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越
技术调查官于萍
书记员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