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大麦屿君安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5501号

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东北路**扬子科创总部基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525X8(12/12)。

法定代表人:褚世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白墩(小麦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2553387830。

法定代表人:梁炜立,董事长。

被告:玉环大麦屿君安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小麦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ALXDFXN。

法定代表人:梁炜立,董事长。

原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大麦屿君安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