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446号



原告:***,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胜文,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525X8。

法定代表人:任在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娴,女,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黔县居民,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福民,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居民,现住该处,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学林,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居民,现住湖北省宜昌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伊,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县居民,现住湖北省宜昌市,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未出庭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亮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成燕

书 记 员 任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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