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苏市石桥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420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显全,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苏市石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热布哈提.热合曼,系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申请执行乌苏市石桥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4日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乌苏市石桥乡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乌民二初字第319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合沙提
审判员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尔古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