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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皇宫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420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显全,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乌苏市皇宫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铁列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仲决字第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并于2016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偿付工程款629252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案(2015)克仲决字第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克仲决字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合沙提
审判员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尔古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