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市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3民初1444号

原告:******,女,1973年5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玲,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黄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华,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苏市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谭志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市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显艳

人民陪审员  魏国林

人民陪审员  张秀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