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3民初1444号
原告:******,女,1973年5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玲,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黄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华,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苏市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谭志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市兴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显艳
人民陪审员 魏国林
人民陪审员 张秀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