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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与***、藏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4202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晓军,职务总经理电话138XX****XX
住所地: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21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乌苏市,联系电话150XX****XX。
被执行人:藏红(系***之妻),女,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乌苏市,联系电话150XX****XX。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申请执行***、藏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水利工程建筑总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藏红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新4202执165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阿依多斯
审判员 努尔古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