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泓瑞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5号三江源鞋城三层3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希,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源生生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晋0107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源生生农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山西源生生农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山西源生生农庄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58427.59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源生生农庄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源生生农庄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 薄镜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