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733号之一
申请人:太原市泓瑞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5号三江源鞋城三层3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燕、郑晓强,山西运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晋中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使张村。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市泓瑞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瑞仙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之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泓瑞仙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之星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66183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泓瑞仙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71300218182020000002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泓瑞仙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中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66183元,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