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泓瑞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泓瑞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晋中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733号
原告:太原市泓瑞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5号三江源鞋城三层3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燕、郑晓强,山西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晋中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使张村。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太原市泓瑞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瑞仙公司)与被告晋中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之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泓瑞仙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晋中之星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泓瑞仙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晋中之星公司的起诉,是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市泓瑞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96元,减半收取80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98元,由原告太原市泓瑞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