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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市水泥厂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81民初2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2***********。公民身份号码:440************234。 被告(案外人):***,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市人,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41************013。 被告(被执行人):**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再,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市水泥厂,住所地:广东省**市****崆峒。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诉被告***、**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市水泥厂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以三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