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6民初2863号
原告: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河南嘉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