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泌民初字第01546号
原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泌阳县东方红东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祥,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付超,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
所在地泌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建党,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办公楼。工程完工后,通过结算,双方又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被告共欠工程款2000000元,同时约定被告自2012年10月起,每月支付20000元财务费用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拒付分文,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二百万元及财务费用(自2012年10月起至还清之日起,每月二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未提供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以被告为甲方,以原告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工程质量及验收、施工组织与工期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违约责任等。2012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综合楼工程款支付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1、根据双方签订的综合楼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按时按额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额。现已支付给乙方综合楼工程款现金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2、根据双方协商约定剩余工程款贰佰万元(2000000.00),由乙方垫资。自工程验收交工后,甲方承担乙方垫资的贰佰万元工程款产生的每月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财务费用。双方约定甲方于2012年十月份起按月支付给乙方该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承建了位于泌阳县工业园区的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综合楼。该综合楼建设工程现已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下剩工程款2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及约定的财务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协议等书面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告承建了位于工业园区的综合楼工程,并已经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对下欠部分工程款200万元及约定费用,被告河南瑞腾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百万元及约定财务费用(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月二百元)。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禹晓晴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