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6民初175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铜山湖大道第一城尊悦酒店22层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6959563159。
负责人:许宝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郭盛,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8元,减半收取计4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