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源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6民初1835号 原告:焦作市源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波源花园4号楼3单元1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铜山湖大道尚东第一城尊悦酒店22层2209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焦作市源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源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源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作市源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焦作市源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