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2962号
原告定西东方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被告未应诉。原告定西东方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其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东方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西东方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4元,减半收取计5497元,由定西东方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彦明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