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1328号
原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30日,原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清虎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