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定某某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744号
原告:定***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鲍虎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
原告定***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因原告定***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艳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洁茹